育儿补贴新规出台!每年一次性发放
明确育儿补贴的申领资格,精简申领材料,优化申领程序,以线上申领为主。强调审核工作要充分的发挥大数据审核作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初审和审核确认工作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育儿补贴按年计算,每年一次性发放。各省份结合实际确定发放时点,原则上每季度至少集中发放一批,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发放渠道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银行卡或别的金融账户。
结合“高效办成一件事”,充分的利用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多方面信息进行比对。要求各级信息系统用户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不得越权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和发布相关信息。
明确育儿补贴制度的实施依法依规接受监督检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检查机制,明确对代理发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管理要求。对骗取、冒领补贴资金的,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服务流程,组织实施好育儿补贴制度,我们组织制定了《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补贴的申领、发放、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育儿补贴制度是国家为支持家庭抚育婴幼儿,降低生育、养育成本,对合乎条件的婴幼儿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补贴的制度。
第三条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第五条补贴对象为从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
第六条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含儿童福利机构)申领,用于育儿相关支出。
(一)申请。申领人填写婴幼儿及申领人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基础材料,并根据自身的需求提供有助于判定申领人和婴幼儿之间抚养关系的法定有效材料。
(二)初审。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领人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初审。合乎条件的予以通过,并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不合乎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领人并做好政策解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审核确认。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来审核,确认补贴发放对象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地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年按一定的比例,对补贴对象信息进行抽查。省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据需要开展抽查,实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申领人主要是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也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
申领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应到机构登记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
第十条申领有关信息和材料的审核以申领人提交申请时的状态为准;发生修改的,以最后一次修改后提交时的状态为准。
第十一条申领人应当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审核工作要充分的发挥大数据审核作用,申领人上传的材料作为备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县乡对大数据审核存在不一致的,要进行重点核查。
第十二条申领人按年度申请。申领人应当在婴幼儿出生当年或次年提出首次申请,并在之后的连续两个年度分别提出续领申请。
对于202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婴幼儿,首次申请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
对于2025年1月1日以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
第十五条各省份结合实际确定育儿补贴具体发放时点,原则上每季度至少集中发放一批,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六条育儿补贴发放渠道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银行卡或别的金融账户。鼓励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或婴幼儿的社会保障卡发放。
第十七条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程序遴选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代理发放机构。
第十八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将育儿补贴发放名单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按要求将育儿补贴资金及时划转到申领账户。
第十九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建立全国统一的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系统建设要求,进行软硬件配备,建设应用环境,落实各级部署,做好系统运维和安全防护,确保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结合“高效办成一件事”,充分的利用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多方面信息,进行信息共享比对,提升工作效率和精准性。
第二十一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加强信息安全监管。各级系统用户应当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不得越权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定期组织数据质量评估,开展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育儿补贴申领发放信息备份,县、乡级做好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育儿补贴制度的实施依法依规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第二十五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申诉、举报,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检查机制。主要监督内容包括:
(二)补助资金预算使用合规情况,是不是真的存在虚报、冒领、抵扣、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
(六)代理发放机构执行委托协议、个人账户管理、内控制度落实和风险防控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育儿补贴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实施育儿补贴制度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骗取、冒领补贴资金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十条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省级或地市级拟出台其他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的,应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由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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